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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修正重點如下:
1.管教學生的主體以教師為主,行政人員、實習教師、代課老師、教團教練、校安人員等準用教師管教學生規範,但是宜經接受適當培訓,且學校應安排相關在職訓練,以創造友善校園文化。
2.禁止使用連坐罰。
3.基於班規通常由教師恣意訂立,故教師不可以班規作為處罰學生的依據。
4.不可以學生儀容作為處罰依據。
5.原則不可利用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措施。
6.可以安排體能活動宣洩情緒,但不得強迫學生以體能活動作為處罰。
7.細部規定請閱讀附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