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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生教組長 - 學務處 | 2020-08-18 | 點閱數: 990

檢附修正重點如下:

1.管教學生的主體以教師為主,行政人員、實習教師、代課老師、教團教練、校安人員等準用教師管教學生規範,但是宜經接受適當培訓,且學校應安排相關在職訓練,以創造友善校園文化。

2.禁止使用連坐罰。

3.基於班規通常由教師恣意訂立,故教師不可以班規作為處罰學生的依據。

4.不可以學生儀容作為處罰依據。

5.原則不可利用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措施。

6.可以安排體能活動宣洩情緒,但不得強迫學生以體能活動作為處罰。

7.細部規定請閱讀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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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10908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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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