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銓敘部115年8月28日部銓二字第1156000487號函辦理,檢送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二、旨揭修正主要係放寬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契約進用全職專任人員年資範圍(含約用人員及代理教師等),以及放寬性質相近之認定標準,請各機關學校依據銓敘部來函說明轉知並協助同仁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依限檢證辦理提敘申請。
三、有關上開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認定方式,銓敘部俟會同相關主管機關研議後另案通函轉知。
:::
主內容區域
回上頁 檢送考試院民國11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 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標籤:
- 發布者
- 人事室主任
- 發布日期
- 瀏覽次數
- 94